佛山社保:多領了失業保險待遇?退款手續這樣辦!
可以按以下步驟進行操作
1、下載“i社保APP”
進入手機的正規應用商店下載“i社保APP”。下載完成后,點擊手機桌面應用進入“i社保APP”首頁,點擊屏幕右下方 “我的” ,查看是否有登錄,如未完成請點擊“登錄/注冊”進行登錄。
若不存在賬號,可點擊左下角“注冊新用戶”進行注冊,注冊使用電話號碼是原為社保參保預留的手機號。
2注冊/登錄后辦理業務
進入“i社保APP”首頁,點擊“業務辦理”欄目,選擇“失業待遇退款申請”業務開始辦理。
3、確認申請須知
在點擊進入“失業待遇退款申請須知”后,需對“申請須知”進行確認閱讀并勾選“我已閱讀同意《相關法律法規》”后,方可點擊“下一步”。
4、確認并支付需退回的失業金記錄
(1)在進入退費界面后,若參保人不存在需退回的失業金記錄,則頁面顯示“不存在退款記錄”相關提示。
(2)參保人存在需退回失業金的情況時,“失業待遇退款申請”頁面會顯示退款單及記錄。
(3)參保人根據頁面情況確認,并點擊提交申請。提交后即會生成一張支付定單, 并跳轉到微信進行支付。
(4)在完成提交后,參保人若是出現未完成支付便退出支付界面的情況,可重新回到“失業待遇退款業務回單”中重新查看支付。
(5)在“失業待遇退款業務回單”中存在著“業務狀態”及“支付標志”;
業務狀態顯示已申報,則說明是參保人已確認并提交申報的定單;
支付標志顯示為“支付失敗”時,頁面底部會存在“作廢”、“重新支付”兩個按鈕。若點擊“作廢”按鈕將會回到退款申請頁面,參保人可重新確認;點擊“重新支付”按鈕則會跳轉至微信進行支付。
支付完成,頁面支付后定單狀態的支付標志會變為“已支付”。
溫馨提示
1.為保障您的信息安全,請通過“i社保APP”進入“失業待遇退款申請”;
2.操作退費全程不需要錄入任何銀行卡賬號及銀行卡密碼等信息。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動城市管理高質量發展,近日,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譚斌帶領余泥處負責同志,赴市重點項目魚珠隧道建設工程及北帝沙島都市農業生態示范園項目進行調研,市中心交通重點項目管理中心領導及建設單位中鐵十八局相關負責人一同參加。調研組實地查看了魚珠隧道項目建設途徑的南北兩岸及涉及的北帝沙島、洪圣沙島有關建設情況。
譚斌指出:一是提高政治站位,魚珠隧道建設是市重點項目,保障該項目如期完成是高質量發展的要求;二是保障按期完成該項目余泥外運,是市中心交通重點項目中心和我局堅決落實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的具體體現;三是要求市交通重點項目中心編制魚珠隧道余泥處置方案要緊貼實際可操作,對北帝沙島都市農業生態園建設用泥需求,要與相關單位加強溝通,確保方案環保合理;四是我局大力支持該項目建設,余泥處要主動靠前服務,全力配合做好余泥運輸臨時中轉點選址工作,為項目排憂解難,深入推動城市管理工作高質量發展。
關于防范以“解債服務”為名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
近期,全國多地出現諸如“眾合天下”“權行普惠”等所謂“解債機構”,一些不法分子以提供“債事服務”為名,以化解債務糾紛為由,聲稱用“創新模式運作”解除金融機構貸款、民間借款等債務,以服務費、咨詢費、保證金等名義收取高額費用。據案發地公安機關取證研判,這實際上是一種以“解債服務”為名的違法行為,涉嫌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
以“解債服務”為名的非法行為主要有以下三類表現形式:
一是打著“債事咨詢”“化解債務”旗號。所謂債事服務機構宣稱在債權人、債務人之間搭建服務平臺,承諾收取咨詢服務費、履約保證金后,通過以物抵債、現金分期等方式實現債權、代償債務。此類機構并不審查債權債務關系真實性,也不采取任何解債措施,本質上是以解債之名行集資之實。
二是承諾高額回報。宣揚低風險、高收益,謊稱繳納解債金額30%—60%的費用后,即可獲得全額甚至明顯高于債權的現金或實物回報。此類機構并無實質經營活動和收益,所謂抵債物品價格虛高,完全靠拆東墻補西墻維系,資金鏈極易斷裂,實質是“龐氏騙局”。
三是大肆宣傳造勢。此類機構以“具有央企、國企背景”“提供等額資產保障”為噱頭,通過線上線下渠道虛假宣傳。有的還設置層級獎勵制度,使用傳銷手法誘使公眾投資加盟并發展人員加入,甚至設立仿冒銀行的經營網點誤導公眾,快速擴張吸收資金規模。
為提醒廣大社會公眾提高識別能力,保護自身財產安全,防范非法集資、集資詐騙等風險,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發出預警提示如下:
所謂“解債機構”未曾獲得過金融監管部門審批許可,不是金融機構或地方金融組織,只是一般市場主體,并沒有接受專業主管部門的監管;此類機構運營模式明顯違背市場經濟規律,存在巨大風險隱患。請廣大社會公眾提高警惕,強化風險意識,增強識別能力。解決債權債務糾紛應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合法方式,不受所謂的“解債”機構蠱惑,不為高額回報所誘惑,不向所謂的解債機構繳納服務費或保證金,防止二次受損。
此外,如有委托所謂“解債機構”實施“化解債務”的機構及個人應及時作出研判,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如有受騙應收集證據向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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